会计,指根据《会计法》,《预算法》,《统计法》对记账凭证、财务账簿、财务报表,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。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,运用专门的方法,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。
"查定征收":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、生产能力、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,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、销售量或销售额、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。
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,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,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,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。
二、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,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
(一)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**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*73号)规定的程序,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**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**。
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*73号规定填开《开具红字增值税**信息表》或《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**信息表》时,选择“所购货物或劳务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”或“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”。
(二)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**缴款书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*50号)规定的程序,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。
三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未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